【上訴候判】男生藏有鐳射筆被判入更生中心 上訴指是否屬攻擊性需視乎時間地點
發布時間: 2021/09/17 12:20
19歲男學生涉於2019年11月11日「大三罷」期間,被警方在屯門搜出身上藏有鐳射筆,男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,被判入更生中心。男生今(17日)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,指案發時男生已正在離開案發現場,並從未使用涉案鐳射筆。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。
代表涉案上訴人甄振嵐的大律師郭憬憲今陳詞時指,案發當日上訴人身上雖然藏有鐳射筆,但案中並沒有證據指上訴人最終有使用到鐳射筆,他被警方截查時,已是在離開現場的途中。郭又指,根據案例,涉案鐳射筆是否屬攻擊性武器,需視乎案發的時間和地點,控方亦必須就個別案發時間地點舉證,說明該用品如何屬攻擊性武器。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上訴方所提出的案例中涉及3個案發地點,但本案僅涉及一個案發地點,而上訴人被捕時,亦屬案發期間,身處示威現場附近,因此可以環境證供推論他管有鐳射筆的意圖。律政司一方續指,上訴人案發時身上亦藏有手套、眼藥水及替換的衣物,反映他必然有參與,或有打算參與當時的集結。
法官聽罷陳詞後,決定押後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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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